為了給汽車投保14萬元,保險公司只賠償了64000元,以防汽車失火。經(jīng)過多次不成功的調(diào)解,業(yè)主劉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。3月23日,渝北地區(qū)法院開庭審理此案。
2005年底,劉女士在南平二手車市場以1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捷達。根據(jù)保險公司的轉(zhuǎn)換,這輛車的價值是14萬元,所以劉買了總價為14萬元的“車險”。雙方在合同的第一款就約定,車輛實際價值為14萬。該車的保險金額14萬?!眲⒌拇砺蓭熛蚍ㄍコ鍪玖嗽摵贤膹陀〖Hツ?月,劉女士的愛車因遇火災,經(jīng)該保險公司勘驗,認定全損?!鞍凑蘸贤?,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額的80%進行理賠11.2萬(14萬×80%)?!甭蓭熣f,保險公司卻拿出了另外一套理賠方案。
劉女士的實際購買價是110000元,包括路橋費、道路養(yǎng)護費、車牌費等??鄢鲜鲑M用后,原價只有80000元。保險公司的索賠人破門而入,計算道:“如果她支付112000元,難道她不能從損失中獲利嗎?”因此,保險公司按照財產(chǎn)保險補償原則,扣除了劉女士愛車的各類費用,確定最終價值為8萬,按照80%的額度賠償,所以賠償了她6.4萬元。對此劉女士表示不同意,“當初,我的車被保險公司估值14萬并以此投保,現(xiàn)在賠償時,他們卻以購車價格為標準,做法不合理。如果我的車買成20萬,保險公司是否會以20萬作為賠償標準呢?保險公司明顯有高收保費低賠付的嫌疑?!北kU公司稱,財產(chǎn)保險作為不定值合同,只能對損失的財產(chǎn)作補償,投保人不能靠投保而獲利,劉女士買車花了11萬,獲賠11.2萬,多出的2000元就是獲利行為,因此不符合財產(chǎn)保險基本原則。對此,保險公司對光車價值進行賠償是合理的。最后,法庭宣布擇日判決。
鑒于此案,律師認為,本案的核心是汽車的實際價值。劉女士認為應該是14萬元,而保險公司認為應該是11萬元。根據(jù)我國合同法規(guī)定,格式合同的理解出現(xiàn)分歧時,格式制定者沒有解釋權力,由此可推,賠償應該以核定的14萬為基準。保險界人士指出,財產(chǎn)損失的補償性原則是財保的基本準則,如果對劉女士的賠償超過了購車價11萬,就是對該原則的突破,這引發(fā)了車輛全損賠償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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