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陽最近發(fā)生了一個比較不幸的意外,在他青島的一所中學讀書。在2007年4月的休息時間,老師安排他擦黑板。當粉筆灰從窗子里倒出來時,黑板擦到窗外的平臺上,他踩著凳子跳到站臺上撿起粉筆灰。出乎意料的是,他從二樓的窗戶掉了下來。兩次入院治療共花費了3.8萬余元費用,后鑒定其兩處骨折的傷殘等級都達到了九級。
這孩子上學很好,但他卻跌倒了。如此年輕的殘疾對未來的生活有很大的影響。他的父母從安丘來青海工作,在蔬菜批發(fā)市場做生意很困難,出了這樣的事交醫(yī)療費就花了不少,幸虧孩子投了保險拿到了2萬多元的理賠。他們認為學校應該為此事負責,遂將青島某中學告上法庭。
在李倉法院一審中,學校建議小陽落下的教室陽臺的凈高度為90cm,符合住宅設計標準的相關要求。然而,父親并不認為窗戶高到足以表明學校沒有責任。班里的不少同學經常冒險從窗口跳到陽臺上撿物品,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,校方對這種危險行為不加以引導,來避免險情的發(fā)生,才最終導致小陽摔傷這樣嚴重的后果。
校方辯駁說:小陽出事時已年滿14周歲,對于從二樓窗口跳到平臺上可能存在的危險,應該有一定的預見性,可仍冒險行事,最后發(fā)生不幸,小陽和其監(jiān)護人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。
李滄法院一審時認為小陽作為未成年人,出現(xiàn)這種事情,校方和其父母都應擔責,遂判決校方承擔50%的責任。由于保險公司已賠償2萬余元的醫(yī)療費,剩余1.5萬余元的醫(yī)療費,校方承擔50% ,賠償7000余元。另外,校方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、護理費等共計4.9萬余元。針對小陽家人提出的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,法院認為小陽雖因傷遭受身心痛苦,但并未造成嚴重后果,沒有支持。
一審宣判后,小陽及家人不服判決,上訴至市中院。于某認為:在計算醫(yī)療費時,不應該扣除保險公司已賠付的費用,保險公司給予理賠是因為小陽投了意外傷害保險,這與學校沒有關系。另外,一審法院不支持精神撫慰金,也是不正確的。
經審理,市中級法院認定該校是小陽摔倒的罪魁禍首,因此無法通過保險公司分擔責任。因此,最近幾天,這個案件被修改了:學校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決定賠償超過110000元的醫(yī)療費用,目前尚無精神撫慰金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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